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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调解为灵魂 全面推进审执工作
作者:易军湘  发布时间:2009-05-18 10:58:39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我院切实践行“司法为民”根本要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从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出发,把调解工作贯穿整个司法活动的始终及各个层面,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 多渠道、多层次开展诉前调解、诉中调解和 诉后调解 ,不拘时间,不拘地点,注重调解技巧,调处了大量的 诉讼 纠纷。 2008年,民事案件总的调解撤诉率达到76%,刑附民案件调撤率达到30%,行政案件和解率达到35%,执行和解率达到32%,非诉行政执行和解率达到28%;09年1—3月,民商事案件调解率达到47.5%。较去年同期上升1.5%。以调解作为司法活动的灵魂,全面推进我院审判、执行工作。

 一、 调解指标分解量化

  08 、 09年,我院的岗位目标考核和司法绩效考核特别重视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的调解,将调解率指标和调解结案数分别列入目标考核和司法绩效考核的内容。规定法庭、各业务庭的调解率应达到一定的比率,对于不能达到指标的,按照规定扣减分值。特别是09年,以零基数为起点,各庭室局办案工作量与增减办案经费相结合,每办结一诉讼案,增加办案经费50元,办结一执行案,增加办案经费100元; 调解结案(含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每件奖励60元,撤诉每件奖励30元,执行和解每件奖60元,非诉行政执行和解每件奖励30元。 调解指标量化分解到各部门各法官,既是压力,更是动力,极大地调动了法官调处案件的积极性。 我院把调解工作作为评定法官工作绩效 ,任用法官 的一个重要 依据 ,注意培养法官的调解能力,涌现出一 大 批调解能手。他们在调解中突出真情、讲究方法、艺术,用调解很好 地 化干戈为玉帛。 我院 虞唐法庭、潭市法庭的调解结案 率 都 超过5 0%。 在2008年的工作中,涌现了调解案件超过40件的调解能手4人,个人调解结案60%以上。调解结案高居全院之首的虞唐法庭庭长谢兵辉同志在本院年初的岗位调解中,被任命为民一庭庭长。

  二、 调解理念贯穿始终

  为便民利民,及时调处纠纷、化解矛盾, 我 院设立了假日法庭、巡回法庭,开展了法官 进村入社区 等活动,建了一套便民调解网络 , 把民事审判中调解工作的经验和成果,拓宽到更多的审判领域,加大刑事附 带 民事、行政诉讼 、 执行 工作中调 解 力度,调解结案的意识不再局限在民事案件。案件一经进入程序,便有调解的意识,哪怕只有百分之一的调解希望,也尽百分之百的努力;调解的条件一旦成熟,便迅速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克服孤立办案、就案办案的错误观念和做法,努力纠正“坐堂问案”的简单做法,

  在办理民商事案件和刑 附民 案件时,把调解工作作为基础性工作贯穿 司法活动 全过程,从立案、审判、执行、申诉到信访的每个环节都积极运用调解方法。要求案件一受理,法官就要有调解结案的 意识 ,思考该案能否调解,如何调解,找准调解突破口。在立案和应诉阶段,法官不管是上班还是下班、无论白天还是晚上,只要当事人要求调解,都及时抓住时机组织调解。 3月13日,我院立案庭迅速调处了一宗标的额比较少的劳务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从立案到审结,不到一天的时间,双方当事人对法院快立快结非常满意。 案件判决后,在保证当事人上诉权的前提下,也不放弃对当事人做服判息诉工作,追求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三、调解原则公平公正

  严守中立,秉持公心。在调解的过程中,法官以不偏不倚的态度,摆正位置,保证中立姿态,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细节决定成败,一个案件要成功调处,特别要注重细节,比如在 引导双方当事人轮流举证、质证、摆事实、讲道理,注意给予双方同等的发言机会,对他们的主张和理由给予同等的关注,在做说明解释工作的时候注意语气“公正”。 有些案件,双方当事人与法官有亲疏之分,有些案件,双方当事人有贫富悬殊、地位高低之分,对待这些案件,要慎之又慎,防止一方当事人认为法官采偏,人为造成调解的障碍。

  公平公正的另一方面就是事实要清,责任要明。官司之所以打到法院,当事人一般都要求法官给个说法,谁是谁非,谁对谁错。《民诉法》第八十五条和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组织调解,必须是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因此,在调解的时候,一定要查实事实,分清责任,切忌胡芦僧调胡芦案。特别是有多个法律关系,多个法律事实的串案中,切忌一桶拖,导致当事人心不悦,诚不服。

  四、调解方法穷尽一切

  我院在审判和执行工作,摸索总结了许多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如梯级调解法、多元调解法、冷却处理法、并案调解法等。

  梯级调解法 ,就是案件分别经承办人、合议庭、庭局负责人,主管领导、直至院长组织调解。一个案件,经过梯级模式上升调解,可以收获意想不至的效果。一是可是避免当事人对承办人的误解和偏见,改变对法官的态度。二是不同的法官对案件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阐明法理,分清是非,可以使案件当事人对案件的利害程度有更深更全面的了解,权衡利弊,接受调解意见。比如,我院审理的谢某诉包工头肖某、湖南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合议庭几次组织调解无果,当时主管法庭工作的胡双湘副院长在听取承办人的汇报之后,两次组织双方调解,与双方诚恳交流,释法明理,最后达成了调解协议。

  多元调解法。 首先,充分注重 人民调解、行 政调 解、司法调解 的功效,通过三调联动 机制解决基层纷争。 联动机制成员单位 定期召开部门间的联席会议,共同探讨解决纠纷的方式方法。同时加强对案件的委托调解,对一些复杂的,矛盾易激化的民事纠纷案件,在征得原告同意后,委托 乡 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在遇到双方矛盾较深或影响较大的各类纠纷时, 一般也先 由法庭、派出所和司法所三方派员参加协调处理。

  其次,注重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政企界知名人士等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的人参与调解。 他们与案件无利害关系,具有良好社会声誉,在一定领域或行业拥有较为专业的经验和学识,热心为他人争议做劝解说服工作,邀请他们参与个案的协调、斡旋,引导当事人正确对待纷争,减缓甚至消除对立情绪,促进调解协议的达成。 或者 对案件争议发生的背景和当事人的个性习惯、履约诚信度、经济状况等情况向法庭提供参考信息,支持法官在当事人之间做针对性更强的调解工作,有效地引导当事人理性妥协与和解。

  第三, 注重发挥代理人 的 作用。 法官 既要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又要注意发挥代理人的作用。因为当事人往往由于不熟悉法律或只顾考虑自己一方利益而坚持 自 己的主张,尤其是负有过错一方当事人往往一时难以从容认错,或总对法官 、法院 心存芥蒂,给调解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而当事人与律师则是 基于信任产生的 委托并系 ,对各自的代理人都有较强的信任感和依赖性, 对 代理人的意见比较容易接受。因此,在调解时, 法官多 充分挖掘代理人的作用,尽量与代理人多沟通,由代理人对当事人做思想疏导工作,也给负有责任的当事人以必要的台阶下 。法官还 可利用代理人为当事人解释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案件情况,阐明道理,以取得当事人的正确认识,从而促成案件得以顺利调解成功。

  冷却处理法。 有些案件,当时之起诉到法院,是出于激愤,或者在气头上,特别是一些离婚案件。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法官,要了解纠纷的起因以及当事人诉讼的真实意图,切忌轻易下判。比如我院审理的肖某与谢某离婚一案,双方来到法院,要求离婚,肖某在立案时哭诉丈夫打了他,法官耐心倾听,得知双方感情很好,纠纷只不过是发生在先天,然后肖某回了娘家。法庭干警受理后,作了简单的解释,然后让双方都回了家。过了两天,被告买了东西,将原告接回去了。

  并案调解法 。在案件审理中,经常会碰到串案的现象。有的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互为原、被告,有的案件,刑事、民事并存,有的案件,存在多个法律关系,这些有关联的案件,还经常由不同的庭、不同的法官承办。针对这些情况,案件承办法官经常互通声气,考虑如何从最有利的角度化解当事人法结、心法,达成一致意见。并案调解,对于节约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是很重要意义的,一般都能为当事人接受,所取得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也很明显。比如我院在审理潘某因交通肇事逃逸所引发的刑事案件和民事赔偿案中,两案分别属于刑庭、东山法庭审理,但两庭法官联手办案,共同组织调解达成了协议,并即时履行,被害方也向本院提出减轻对被告人处罚的谅解书。

  五、调解艺术灵活多样

  法官在长期的审理和执行实践中,对于如何有效调解,有许多心得体会,概括为调解艺术,有如下四“诀”:

  细 。 细心调查,抓住要点。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调解工作也是如此,法官调解之前掌握的信息越多越翔实,就越能透过纷繁的表象抓住调解要点。 在案件的审、执中,一些当事人之所以纠缠、对抗,往往是心里的一个小疙瘩没有解开。作为法官,要细心,耐心,了解当事人诉讼的真实意图。

  明 。不仅事实要清,责任要明,而且法官的态度也要明朗,在办案中对当事人坦诚相见,公正无私,最大限度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为调解打下良好的基础。

  磨 。舍得花时间费工夫。作为一个案件要成功调处,法官最大的体会就是要舍得花时间,舍得磨嘴皮。俗语话说:“温火出高汤,慢功出细活”。调解,性不得急,往往是一个熬的过程。比如我院在执行 申请人 阳锡涛与 被执行人 沈文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 中 , 从早晨9点半找到被执行人,调解工作一直做到午夜12点,双方当事人才达成和解协议。

  沉 。沉基层,沉厂矿。作为法官,要做好调解工作,要主动走出去,少坐堂问案,到当事人居住地开庭,让群众参加旁听,参加评议,促使案件和谐调解。到当地了解情况,了解纠纷的起因,勘察现场,与当事人谈心,与当地基层组织联系,共同协商处理,制订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提高调解成功率。比如我院东山法庭在审理原告廖某(广西人)因抚恤金分割状告其公公婆婆的案件中,多次去被告当地组织调解,邀请村基层组织,镇党委政府,人大代表共同协商解决,并适时引用四川汶川大地震的惨况唤醒当事人心中的亲情,隔在当事人心头的坚冰融化,达成了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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