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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当受罚 积极赔偿获轻处
作者:易军湘  发布时间:2009-05-19 10:33:05 打印 字号: | |
  湘乡市梅桥镇泉井村王炼炼、陈林夫妇自2008年4月份开始,在没有办理卫生许可证等证件的情况下,在本市梅桥镇经营“陈记干货店”。同年8月25日下午,王炼炼在其店内自己制作卤鸡爪的过程中,加入了“食用硝”,致制出的卤鸡爪中亚硝酸含量大大超过标准。8月29日,陈林将店内配制的卤鸡爪销售给同镇村民食用,致12人中毒,其中4人轻伤,一人死亡。王炼炼的犯罪行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之前,在梅桥镇卫生院就中毒事件向她进行盘问时,主动交待了导致受害人中毒的食品系她所加工,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加工现场进行了取样、勘查,两被告主动积极赔偿了死者及其他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得到了死者家属和其他受害人的谅解。鉴于被告人王炼炼系自动投案,两被告积极赔偿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再危害社会,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炼炼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陈林单处罚金。
来源:刑庭
责任编辑:易军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