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15日14时左右,刘志刚(1995年6月10日出生)在棋梓火车站网吧处碰到刘中华(1995年6月21日出生)、肖欣(壶天镇牌子石村人,1993年8月9日出生)、万钱(双峰杏子铺镇泥溪村人,1993年11月27日出生),刘志刚对万钱等人说,我奶奶有2000元钱,看你们敢去打晕她拿她的钱不?万钱等人都同意了。于是四人便一同到了刘志刚的奶奶李某家中,于16时左右,万钱、肖欣、刘中华三人跟在去菜土浇水的李某身后,由万钱上前捂住李的嘴巴并将其推倒在菜土上,将身上的1900元掏走,事后万钱、肖欣各分得600元,刘志刚分得500元,刘中华分得200元。
本院审理认为,万钱、肖欣在同案人刘志刚的邀请下抢劫其亲属,可与其他的抢劫案件区别对待,两被告人实施犯罪时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