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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拼的”被暂扣 提起诉讼被驳回
——湘乡市人民法院行政庭依法审理非法营运案件
作者:刘智毓  发布时间:2009-11-09 10:19:43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湘乡市人民法院行政庭对成扬与湘乡市交通运输管理所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赔偿一案进行了宣判:驳回原告成扬的诉讼请求。

  2009年7月,湘乡市人民政府组织打击非法营运活动。“拼的”出租车成了重点打击对象,有的车辆被扣,有的车主被罚款。众多出租车车主满腹怨言,认为“拼的”属于便民利民的行为,并试图寻求法律保护。

  2009年9月4日原告成扬以其“拼的”出租车被被告湘乡市交通运输管理所违法暂扣为由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赔偿违法扣车所造成的损失12000元。

  本院审理查明:原告成扬所经营的湘乡市龙城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的湘CX8326出租车从2008年12月开始,加入一从事湘乡至湘潭的道路旅客班线运输车队,非法从事客运班线运输。2009年8月13日晚湘CX8326出租车司机在湘乡城区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搭载王某某、杨某某去湘潭,不打表计程,每人收取人民币20元。湘乡市交通运输管理所依法立案调查后,当即向原告出具了《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暂扣了湘CX8326出租车。2009年9月3日湘乡市交通运输管理所对原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一、责令停止违法经营;二、罚款人民币3万元。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成扬于2009年9月23日申请解除暂扣,并向法院提供了现金担保,被告解除了对该车的暂扣。

  本院认为:根据建设部、公安部63号令《城市出租车管理办法》规定,出租车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思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车。原告所经营的湘CX8326出租车,从事湘乡至湘潭的道路客运固定线路运输,超出了《城市出租车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经营范围。根据湖南省建设厅、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出租车和道路运输客运营运秩序的通知》和《交通部关于对出租汽车能否从事班车客运的复函》的有关规定,出租车从事班车客运,可视为无证经营。因此,成扬经营的湘CX8326出租车从事客运班线运输的行为是非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湘乡市交通运输管理所作为县级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湘乡市道路运输管理工作,非法从事客运班线运输属于道路运输行为,因此,湘乡市交通运输管理所对非法从事客运班线运输的出租车享有行政执法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保管费用。原告经营的湘CX8326出租车非法从事客运班线运输,被告在实施道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该车予以暂扣是合法的。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本案判决已生效。
来源:行政庭
责任编辑:曾仁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