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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工作为保障农村稳定和谐服务的务实思考
作者:龙元国 陈军  发布时间:2009-11-13 10:03:44 打印 字号: | |
  [引言]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已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确立为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大历史任务,而构建和谐农村社会则是新农村建设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和前提条件。当然,和谐社会并不等同于无矛盾的社会,而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各种矛盾和冲突均能通过各种途径得到有效化解而达到一种动态的稳定。

人民法庭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农村安定和谐的一支生力军应当如何充分发挥其审判职能,以切实促进党的这一历史性任务完成,已成为全社会特别是司法界所关注的焦点问题和亟需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2009年,围绕湘潭中院提出的构建“三大格局”,实现“双零目标”这一课题,依据湘乡市人民法院的工作部署,我们虞唐法庭对所在辖区范围内的山枣、栗山、虞唐、中沙四镇共130多个行政村展开了深入的调查,走访了163户人家,拨打住宅电话260个,调阅了从2006年1月至2008年4月止辖区内审结或执结的各类民事案件案件516件,撰写了以下调查报告。

  一、当前农村安稳工作所面临的严峻形势

  近年来,党和政府对 “三农”问题高度重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农村社会总体形势是安稳的,但虞唐法庭所在辖区正处于经济转型、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结构发生了并还在继续发生着复杂而深刻的变化,影响农村稳定和谐的各种传统因素和非传统因素相互交织,有些问题和矛盾呈现尖锐化的趋势,这给我们人民法庭的工作带 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㈠、婚姻家庭矛盾已上升为人民法庭必须面对的第一大矛盾

  婚姻家庭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已经成为人民法庭所处理的各类中案件数量最多的一部分.以2006年至2008年,虞唐法庭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为例:2006年,收诉讼案件251件,其中离婚纠纷153件,占60.9?;2007年收诉讼案件274件,其中离婚纠纷179件,占65.3?;2008年收诉讼案件305件,其中离婚纠纷204件,占66.9?.引发离婚案件绝对数量和比例不断攀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男女双方自身感情上的因素,更有深层次的社会客观原因:我国男女性别比例严重失调.从最近的人口普查数据来看,中国人口的男女性别比已经达到了116.9:100,以虞唐法庭辖区13.8万人口计算,这也就意味着会有数千人处于无偶状态;其次,本地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多数青壮年劳动力到广东、上海等沿海发达地区打工为生,或夫妻一方在家留守,或双方分别在不同地域打工,长期过着两地分居生活,日久生隙,终致婚姻关系破裂;再次,近年来,农村打牌赌博、吸毒现象有滋生蔓延之势,由赌致贫、由吸毒致贫,最终导致婚姻解体的现象亦不少见.

  家是国的最小细胞,农村家庭不稳,农村社会的安定和谐只会是一句空话,事实上婚姻家庭矛盾是我们法庭所处理的各种矛盾中表现最为激烈的类型之一。这就要求我们法庭在处理这类矛盾时,不能简单地把它看成只是两口子之间的事,而要从关系社会安定和谐的战略高度去看待和妥善处理,我们既要保证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更要去安抚被动离婚一方的情绪。

㈡、因经济利益和民生等问题引发的金融借款、民间借贷纠纷,成为人民法庭面临的第二大矛盾。

  近年来,虞唐法庭的金融借款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仅次于离婚纠纷案件,约占诉讼案件的25?至30?和执行案件的50?.其中以拖欠农村信用社的借款为最.据调查,湘乡市农村信用社个别乡镇所在的分社最多时有近一半的小额贷款收不回,而那些不还款的农民除了个别是因为家庭经济窘迫,确实无履行能力外,大部分的是存在着一种侥幸心理,错误地认为信用社的钱是公家的,不还也罢.农村信用社肩负着为农村经济输血,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政策性任务.而少数农户不讲信誉的行为,使得信用社有钱不敢轻易发放出去,另一方面,一些亟需筹款用来发展经济的农户却贷不到款,对信用社怨声载道.信用社与农户之间的关系异常紧张.而这种现象的存在严重地妨碍了信用社支农功能的发挥,制约了当地经济的发展,成为虞唐辖区内新的不稳定因素.与此同时在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放贷一方血本无归的现象时有发生.

  ㈢、与土地有关的纠纷数量虽少,但关系重大

  “ 民以食为天”,土地就是农民的命根子,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大大减少,但千百年来,在农民脑海中沉淀下来的那份对土地的执念丝毫也没减轻.农民对自己经营的土地哪怕是一分一厘都看得很重,过去在虞唐法庭的辖区内就发生过多起农民因土地问题发生争斗,最后导致人命案件发生.另一方面,在推进农村城镇化建设及兴办乡镇、村办企业或其它方面而对农民土地进行征收补偿的问题引发的农民与政府、农民与开发商之间的矛盾纠纷在虞唐辖区内虽然数量较少,但最容易引发群体性冲突,决不可轻视.

  ㈣、农民法律意识淡泊,导致其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由于我国是一个受封建礼教影响较深的国家,一直以来人们讲究逆来顺受,无现代法治的思想基础,这一状况在农村为最。生活在广大农村的农民与城市居民相比呈现为经济相对困难;诉讼能力较弱;思想相对保守;交通和通信不便;无相对固定工作时间等特点.农民有纠纷很少诉诸法律,如果纠纷长期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对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则终究是一个隐患。相当一部分乡村干部至今仍用封建礼教来调处解决农村的各类纠纷,在调处过程中,往往是无原则地以牺牲某一方利益(常常是村中弱者利益)为代价,达成双方的和解,表面上是实现了稳定,但其实质是正积累着更大矛盾,而且这种做法也是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内涵相矛盾。

  二、人民法庭为维护农村社会的安定和谐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㈠、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农民自我保护意识

  农村社会民主法治化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国家权力以法的形式逐步向农村社会渗透和延伸的过程,也是农民民主意识法律化的过程。由于国家法律所代表的是一套农民所不熟悉的知识和规则,在很多情况下,他们与乡土社会的生活逻辑并不一致,因此也很难满足农民的要求。人们往往规避法律或者干脆按照习俗行事,而不管是否合法。一旦法院的裁决结果与自己的期待存在偏差时就一味地责备司法不公,甚至错误地走上了以暴力抗法的道路. 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告诉我们,人的思想领域是一个阵地,先进的观念理论不去占领它,就会为落后的观念所盘踞.而先进的观念理论须从外部灌输进去.这就需要我们加大法律宣传的力度. 现代社会中,社会公众与法律的接触主要是通过司法活动,对法治的认识常常从司法的实际操作中获得直接的感受。在我们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人民法庭和广大法官,不仅肩负着公正审判的法律职责,还担当着向农民兄弟宣传法律,让法的观念深植人心的政治使命,要让农民兄弟能学法用法、知法守法,以法律为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养成依法行事的良好行为. 从2008年到现在,我们湘乡市人民法院各基层法庭每年在全市各个乡镇、办事处举行了多次声势浩大的法制宣传教育,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当然,仅靠法院一家进行法制宣传还远远不够,我们应该和当地党镇机关、学校联合起来,一起推动农村法制教育深入发展.今年3月底,我们虞唐法庭与虞唐派出所、司法所、安监所联合举行了一次法制宣传活动,我们发放各种法律小册子共1600多册,给二十五位农民兄弟提供了法律咨询,现场立案3件,其中还有一件当场调解结案。据后来我们所作调查反馈的消息,农民对我们这次法制宣传印象深刻,希望能多举办些这样的活动.

  今后我们应该把这种好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制度,长期坚持下去. 不仅如此,还应派法官举办法制讲座,普及《婚姻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知识,增强农民的法治观念,要深入工地和农村,开展法律知识宣讲和咨询,定点帮扶,散发宣传材料,引导农民通过正常渠道,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防止发生不必要的矛盾纠纷。同时,还要针对本地在外打工的农民众多的特点,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深入农村开展农民工学法、用法讲座,组织以农民工为对象,以农民工维权法律知识为内容的集中培训。

  ㈡、因地制宜大力开展巡回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国各人民法院的人民法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坚持‘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基本要求开展工作。落实分类指导原则,因地制宜大力开展巡回审判。以维护稳定为目标,全面发挥人民法庭面向农村、贴近群众的优势,使每个人民法庭都成为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坚强堡垒。”(法〔2009〕9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人民法庭工作的通知》)

  巡回审判与人民法庭存在不解之缘,这与人民法庭所处的地位和肩负的工作任务相关。人民法庭是基层法院的前哨阵地,如果说人民调解是农村社会纠纷的“第一道防线”,那么人民法庭是农村社会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而且人民法庭与法院其他庭室相比,它与农村、农民接触最广,联系最紧密,除具有审判职能外,还负有参与辖区综合治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和开展法制宣传等职能。因而,它既是构建和谐农村社会的推进器,又是维护和谐农村社会的防火墙。可以说,人民法庭工作成效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农村和谐社会构建,同样人民法庭能否有效运作巡回审判工作,则直接影响到法庭工作的成效。人民法庭完全可以运用巡回审判这一工作平台,借此宏扬农村调解文化,强化基层调解组织建设,促成农村多元化纠纷调处机制之形成,为构建和谐农村社会再立新功。因而,完善和强化巡回审判工作对拓展人民法庭工作、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具有现实和历史意义。

  人民法庭采用巡回审判工作方式,深入农村,采用相对简便程序、灵活多样处理方式,会使法官更具有亲和力。当农民不再视诉讼、法律等为“洪水猛兽”时,其有纠纷就会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而非借助宗族等私力解决。而且人民法庭在巡回审判中通过强化诉讼调解,倡导“和为贵”,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注意尊重地方风俗习惯,自然就能真正实现司法为民,取得好的社会效果。同时巡回审判灵活机动的办案方式,也能适应农民生产生活习惯,特别是在农忙时节,通过实现弹性工作制,就能切实帮助农民解决生产和诉讼矛盾。可以说,巡回审判是人民法庭落实司法为民的一个好的工作方式。

  虞唐法庭辖区总面积376.1平方公里,人口13.8万,是湘乡市人民法院各个人民法庭管辖面积最大的。在院机关领导的指导下,我们在一些边远的农村,特别是交通不方便的地方,尝试开展了巡回审判,直接到当事人住所地立案,并现场开庭,使大部分纠纷不出家门而得以解决,避免了当事人的“讼累”。把人民群众身边的一个个“疙瘩”化解了,自然而然地赢得人民群众对司法权威的认同和尊重,使得我们的法官在农民面前更具有亲和力,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更加密切,有力地维护了当地社会的安定和谐。

  我们应大力完善和强化巡回审判工作机制,在财力物力上予以充分保障,人员配备要齐全,要将巡回审判点作为人民法庭参与综合治理和开展法制宣传的前沿阵地,不断地向农村渗透法治思想,强化法庭与基层组织沟通和合作,从而调动基层组织共同参与纠纷调处的积极性。

  ㈢、加大执法力度,建立有效的震慑机制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的一道难题。有给付内容的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需要当事人自觉履行,但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案件在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不自动履行,需要强制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如果得不到有效执行,那么它就等同于一张废纸,法律的权威、人民法院司法权的公信力将会丧失殆尽。以虞唐为例,至2008年12月24日止,仅申请人为湘乡市农村信用社一家的未执案件就有102件,未执标的有982165.8元。在这些未执案件中,确实有些是自身缺乏履行能力而执行不到位,却也不乏有履行能力而恶意逃避债务的现象存在。他们把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执行通知丝毫不放在眼里。

  法院是保障社会安定团结的一支生力军,以审判促和谐,化解各种矛盾纠纷是法院工作的内在要求,但是和谐绝不是一团和气,法院的性质决定了它在必要时可以采用司法强制手段,甚至可以说“以霹雳手段显菩萨心肠”这是法院在促进社会安定和谐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我们加大了对有履行能力而恶意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打击力度,在采取其他柔性手段不奏效时,该查封、冻结其财产的坚决查封冻结其财产,该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时坚决拘留,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既震慑其本人,对其他被执行人也是一种震慑。从2006年1月到2009年1月间,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虞唐法庭共对22人实施了司法拘留,对26人进行了罚款,其中一人因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查封、扣押、扣划被执行人的财产价值逾100万。我们采取这些强制措施,不但没有破坏农村社会的安定和谐,反而净化了辖区内的执法环境和社会风气,老百姓纷纷拍手称快。还是以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例,自从我们加大执法力度,建立有效的震慑机制以来,农民欠债不还的现象大幅减少, 2008年恶意拖欠该社贷款的现象仅为2006年的20?。

  当然,对一些确实暂时没有履行能力的执行对象,我们本着“人文司法”的理念,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劝说申请人或免除、或减少执行标的,或转据、或暂缓执行,敦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㈣、加大人民法庭的物质投入,提高法庭的硬件水平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要使每个人民法庭都成为“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坚强堡垒”,仅靠干警们的埋头苦干和思想上重视还远远不够,我们应加大对人民法庭物质投入和政策倾斜,建立包括奖惩机制在内的运行保障机制。在物质方面主要应从科技强庭方面落实:提高法庭办公和办案手段的科技化水平,加强局域网建设,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建立网络软件系统,运用网络进行审判管理,实行远程立案和网上立案,网上签章和法律文书模板化,以此提高法庭的工作效率和弥补法庭的薄弱环节,从而节约诉讼成本,方便当事人诉讼。在政策方面,则主要应针对法庭审判与业务庭坐堂审判所具有的不同之处,在对法官业绩考核上应有所体现,同时对在法庭审判中取得显著效果的,应在物质奖励和政治待遇方面有所体现,以提高法庭工作人员的积极性。2008年,在上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我院按期完成了潭市、月山、白田法庭三个人民法庭的建设,虞唐、棋梓两法庭也即将开土动工,可望在2009年下半年投入使用。所有这些都必将为人民法庭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一方平安,实现农民群众幸福安康提供更好的物质基础性保障。

  ㈤、认真做好农村涉诉信访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在《进一步做好2009年人民法庭工作中》要求:认真做好农村涉诉信访工作,努力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全力支持和积极参与党委和政府主导的维护农民权益机制,探索建立在党委领导下的信访案件终结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对上访人的救助基金制度。加强源头治理,落实诉访分离制度,完善信访案件的接待、分流、处理工作机制。

  信访已成为中国的严重社会问题,近两年,随着新形势下社会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新的矛盾和利益不断涌现,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不断复杂多样,致使我们湘乡市涉法上访问题层出不穷,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而涉诉信访是其中的重中之重,法院是人民权益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各种矛盾集中的地方,往往是人民群众采取其他手段解决不了问题时才诉诸法院,当他们的愿望仍然得不到满足,有些人会走上信访之路。特别是一些群众对法院审理、审判、执行案件不服,反复越级上访,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影响了稳定和谐。

  我们在战略上要高度重视涉诉信访问题对稳定和谐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将涉诉信访尽可能地控制在最小范围。要从源头入手,切实抓好审判质量,在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前提下,使我们的每一个判决、裁定能最大限度地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要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程序办案;要改变我们的工作态度,热情地接待每一个当事人,用心做好案前调解、真诚的解决问题……总之,我们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防止滋生新的涉诉信访问题。对待那些老信访户,能解决的,我们要依法迅速创造条件予以解决,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法解决的,我们要耐心地讲解政策,有效疏导,对少数无理取闹,反复违法越级信访的,我们要依法予以打击。

在处理涉诉信访方面,虞唐法庭付出了大量艰辛的劳动,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2006年至2008年间,我们成功地解决了谭吕平、罗子仪、曾君平等一批老信访户的问题,使他们不再上访,另外,由于我们在源头上加强控制,近两年没产生新的信访个案。

  经过近三十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农村社会,无论是人们的观念、物质文化生活、行为方式,各个方面都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这就要求人民法庭及法官绝不能固步自封,以老眼光看待新问题,单纯以过去行之有效的手段、方法来解决新矛盾,应该与时俱进,拓宽思路,根据变化了的形势,努力探索解决各种矛盾纠纷的新手段、新方式方法,为农村的安定和谐,为农村经济的腾飞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来源:虞唐法庭
责任编辑:易军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