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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法庭审结一渔业合同纠纷案推进新城建设征地拆迁工作
作者:周建明  发布时间:2009-11-27 18:16:52 打印 字号: | |
  11月26日,家住东山办事处东山村五组的被告刘某与东山村五组代表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将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当即履行到位。这起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从立案到审执,仅二十余天,顺利推进了东山新城建设征地拆迁工作。

  被告刘某系东山办事处东山村五组村民。东山新城建设过程中,东山村五组的土地列入了征收范围,市委工作组已进驻该组开展工作。但多年来因该组的一些遗留问题未能及时解决,导致许多工作难于开展,刘某拖欠该组渔业承包款就是其中之一。2007年1月,刘某在该组鱼塘发包时以3680元/年的标价取得一鱼塘的承包权,承包期为三年,刘某应在2006年、2007年、2008年农历年底前交清当年的承包款。刘某竞标后实际喂养了该塘,但其以组上的其他问题没有解决好为借口,既不在承包合同上签字,亦拒交承包款,组、村、办事处多次做工作未果。合同即将到期,在该组其余十三口鱼塘均按期交了承包款的情况下,刘某仍分文未交,在该组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湘乡市委征地工作组进驻该组后,该遗留问题影响了工作组工作进程。为解决该问题,组、村、办事处及工作组多次做工作动员刘某履行义务,刘某仍拒不交纳。为服民心,推进工作,11月4日,东山村五组向我院起诉,东山法庭依法受理。虽然案件标的额不大,但是,该案的影响大,处理的难度也可能大。为妥善处理这一难案,庭长周建明亲自主持审理,并于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之前法庭会同村、办事处做调解工作,刘某拒不接受调解并未经法庭许可,离开法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经审理认为,刘某虽然没有在承包合同上签字,但依据刘某自报标价、交付押金和一直在喂养该塘等事实认定东山村五组与刘某之间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渔业承包合同关系,据此,遂当庭判决刘某履行交纳承包款的义务。第二天,向刘某送达了判决书。宣判时,办案人员严肃指出了刘某的违约行为,并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慑于法律的威严,刘某自知理亏,态度明显转变,并主动找五组组委会代表协商上交承包款事宜,达成和解协议。
来源:东山法庭
责任编辑:易军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