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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普通公民民事代理人制度之完善
作者:马兰  发布时间:2009-12-07 16:48:05 打印 字号: | |
  一、引言

  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公民代理,是指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它公民担任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的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对此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然而,在具体案件中,哪些人是“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呢?实践中,人们对此认识不一,往往完全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有时就难免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有必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普通公民民事代理人制度。所谓普通公民民事代理人,是指除律师、法律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的代理民事诉讼的普通公民。

  二、普通公民民事代理人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人员构成复杂

  普通公民民事代理人人员构成比较复杂,并且在城市与农村的人员构成截然不同。在城区,公民代理人主要是行政机关离退干部、法院退休辞退人员以及专门从事“公民代理”的人员。而在农村,公民代理人主要以亲朋好友、司法所干部、乡镇机关退休和辞退人员、村干部以及在村上有声望有地位的人。

  (二)法律专业水平参差不齐

  普通公民民事代理人,除了少数人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水平外,大多数法律专业水平较低。他们没有系统学习过实体法和程序法,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理论修养,对法律条文常常是一知半解,对原、被告主体资格,举证期间的举证要求和时限,诉讼过程中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诉讼程序等等都不甚了解。他们缺乏必要的诉讼经验和技巧,在庭审中举证、质证、反驳和辩论常常不着要点,凭感觉想当然地参与诉讼,因此,较难以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部分普通公民代理人对案件的消极影响

普通公民民事代理人的文化程度和道德水准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审理。一些普通公民民事代理人向当事人承诺一些不可能实现的诉讼结果,并收取所谓的与法院打招呼或找关系的“活动经费”。在案件达不到预期效果的情况下,一般不通过合法可行的方式进行诉讼维权,而采取向当事人灌输一些不当的方式方法,如怂恿当事人找法官、找法院、找上级去大吵大闹,来达到自己的诉讼目的。这些行为都严重干扰了法院的正常司法司法活动,极大地损害了法官形象,同时也造成了当事人对法院的不信任,带来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还有一些专门从事“公民代理”的人员,在案件开庭以后,采取关机、玩失踪等方式来敷衍当事人,导致当事人花了不少冤枉钱,合法权益却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面对上述情况,由于法律没有针对这类公民代理作出明确具体的禁止性规定,法院往往是明知不当也无可奈何。

  此外,一部分代理人的特殊身份也影响案件的处理。如在诉前,一些人以人民调解员的身份参加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仅凭自己对案件的了解和认识,就断定出所谓的“谁是谁非”。当调解不成,双方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时,该人摇身一变就成了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对那些离婚纠纷、相邻纠纷、承包合同纠纷、宅基地纠纷以及轻微伤害案件来说,证据主要是证人证言,法院必须通过证人出庭作证才能查清事实,作出正确的判断。实践中,人民调解员绝大多数是村长、村支书等有着特殊身份的人,这些人难免将日常工作中的“霸气”带入法庭,在庭审过程中我行我素,对审判员的庭审指挥完全不予理会,甚至使出庭的证人因害怕而不敢说出实情,在法庭上否认自己曾经提供的证言。在诉讼调解过程中,这些代理人还常常故意设置障碍,直至案件的处理结果完全由其控制才罢休。正是由于这些具有特殊身份的代理人积极地为一方当事人谋求“利益”,出歪主意,甚至压制自己代理的当事人必须听自己的,致使一些本来可以调解结案的案件也不得不以判决的方式结案。判决之后,双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一般都很难满意,这势必会造成二审,甚至是再审和上访,这无疑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

  三、普通公民民事代理人制度之完善

  (一)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

  对普通公民民事代理人的学历和工作经验要严格限制,必须通过一定的岗前培训、考核、注册登记、发证,才能从事普通公民民事代理,还要定期对代理人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一旦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吊销其代理资格。

  (二)建立回避制度

  1989年国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没有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回避制度的规定。故应当规定,对一些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的案件,当案件调解不成,一方当事人起诉至法院,进入诉讼程序后,曾经担任过该案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不得再担任任何一方的普通公民民事代理人。

  (三)建立导诉员制度

  普通公民民事代理人产生的根源主要还是利益的驱动,要解决必须从源头开始。大多数当事人由于不懂法,对法律感到陌生,才请普通公民民事代理人,以便多一个“懂理”的人和“会说话”的人。实际上,很多案件标的额本来就不大,案情较简单,当事人不需要花上很多钱请律师,只是需要一个懂法的人,引导自已在正常的诉讼中不吃亏就行了。如果在立案窗口安排一些非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是高校法学院的志愿者充当导诉员,指导当事人进行诉讼,对诉讼中将要遇到的每一个环节进行详细的告知,就可以达到既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又使法院始终保持中立立场的目的。
来源:立案庭
责任编辑:易军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