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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为重,王敏与明威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部分执行
作者:易军湘  发布时间:2010-02-22 17:31:42 打印 字号: | |
  2003年3月19日,长沙明威公司与王敏签订《承包合同》,将其承包的湘乡宾馆内部装饰工程,以包工不包料不包设计的方式部分承包给王敏施工。王敏组织民工按照明威公司的要求完成了工程量,经结算,明威公司余欠王敏工程工资79万余元,明威公司以湘乡宾馆未给付工程款为由,未给付。2007年,王敏诉至本院,经本院判决,由明威公司给付王敏工程工资款62万余元。湘乡宾馆于2005年进入破产还债程序。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湘乡宾馆破产清算组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调执行。经查,明威公司在湘乡宾馆的债权在破产财产分配中可得份额为49万余元,其中已先行给付15万多,尚有33万多元。但是,先后有汨罗法院、长沙雨花法院的执行人员持生效的判决向湘乡宾馆破产清算组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明威公司虽然未注销工商登记,但实际上已名存实亡,没有执行能力。王敏因为应支付民工工资,多次来法院强烈要求执行,并且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与湘乡宾馆破产清算组协调,要求协助执行。2月12日,湘乡宾馆破产清算组交来部分款项,本院随即兑付给申请人。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周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