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我院成功先予执行一物权保护纠纷案
作者:肖丽  发布时间:2010-04-27 11:51:32 打印 字号: | |
  4 月 23日上午,我院成功先予执行了原告刘国文诉被告周文新、第三人杨灿林物权保护纠纷案件,昆仑桥办事处有关工作人员到场见证了执行过程。

  被告周文新系湘潭县石潭镇马桥村人,与其妻租赁杨灿林的门面开了一家正宗岳阳庙前街烧烤店。 09年 10月份由于房价暴涨,周文新欲买下该门面,房主杨灿林出价 24万,周文新认为要价过高,未与杨灿林达成购房协议。没过多久原告刘国文来被告处看门面,欲买下三公司新楼下面的一排门面打造成为汽贸中心,被告谎称自己是该门面的主人,与原告刘国文签订了一份购房款为 30.68万元的房屋买卖协议,并收下了原告预付的三万元定金。由于周文新迟迟不能与刘国文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一再催促,被告周文新无奈之下只好安排杨灿林与原告见面,最后杨灿林以 28万元的价格将该门面转让给了原告。 2010年 3月 1日该门面租赁期限已至,原告委派其律师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腾退门面,并退还定金 1.5万元,余下的 1.5万元作为被告腾退门面的补偿款,但被告未予同意。原告便以被告周文新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同时原告向我院起诉要求被告腾退房屋。本院受理以后曾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一次调解,但未能达成协议。原告认为被告无理占据其门面拒不腾退,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本院依法裁定准许。在执行过程中,被告周文新及其妻主动配合我院执行,该门面已顺利交付原告。
来源:民一庭
责任编辑:易军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