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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半小孩溺亡,谁之过?
作者:易军湘  发布时间:2010-05-07 14:37:15 打印 字号: | |
  2009年11月17日,家住育段乡南坪村的郭某、文某家中来了很多客人,家里开了两桌麻将,下午3点左右,文某一直带着小孩郭某某(一岁零七个月)在打牌,起身去换煤,然后郭某某与其他小孩在地坪里玩耍,过了一阵得知郭某某掉入邻居彭某责任田的鸭池里溺水死亡。郭某、文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彭某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近日,湘乡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郭某、文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的损害,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彭某的责任田旁边通往郭某、文某家的道路,仅仅只是其一家人出门的必经之路,并不属于公众共同使用的公共通道。而在农村,住房大多是单门独户,通往家中的路走到最后只有一条,这种情况在农村是普遍现象。并不因为路是唯一的,就可以认为是公共通道。 同时,对一个一岁零七个月还走得不太稳的小孩来说,安全是最重要的,需要监护人时刻守护在身边。小孩的溺水死亡,主要责任是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使得其脱离了母亲的监护,从而导致了意外的发生。本案不适应无过错原则、混合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依法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易军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