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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法官的品格
作者:陈嘉伟  发布时间:2010-05-11 11:34:51 打印 字号: | |
  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二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康德

  德沃金在其不朽名著《法律帝国》中曾这样描述:法律帝国的首都是法院,而法官们则是帝国的王侯。英国著名大法官培根把一次错误的判决比喻胜过十次犯罪,他说因为犯罪只是污染了水流,而错误的判决则是污染了水源。可见,法官队伍建设是人民法院的永恒主题,是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因为法官手握司法权,而司法权是一柄“双刃剑”,用之不得其当,公民和国家将两受其害。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去年4月份召开的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对于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切实深化“六个建设”,全面提高队伍素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那么人民法官作为法律职业中的特殊群体,应当具备什么样的品格才能胜任司法工作的需要,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

  历史选择了一个庄严的时刻和庄重的场所给出了清晰的答案。2010年3月1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中国的首席大法官,代表全国法官做出庄严宣示:公正、廉洁、为民。

法者,平之如水,所以触不直者以去之,这是古老的东方阐释。纵观数千年的文明印迹,公平正义是人类的永恒追求。如果说立法是分配的正义,司法则是矫正的正义。法官只有公正司法,才能真正发挥法律的矫正功能,从而化解纠纷,处理矛盾,纠正失范,制裁不法,为社会消除不和谐因素,使权力被规范、权利受尊重、利益有保障、纠纷可诉求、秩序得维护。公正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殷切期望,是法官的基本职责。因此,公正是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灵魂。

  “公生明,廉生威”、“惟廉可以服殊俗”。 廉洁与公正是密不可分的。廉洁是公正的前提和保证,也是司法活动得以取信于民的基础;公正是廉洁的逻辑延续,也是贯彻民本思想和司法为民理念的必然要求和关键所在。两者有机结合,共同构成了法官的基本职业操守。加强法官品格修养,要求法官清正廉明,体现了强化道德约束、注重自律自省的德治观念,这对于增强法官自身免疫力、保证法官职业队伍的纯洁性具有重要意义。没有廉洁这个基石,公平正义的大厦无从建立,人民司法事业无法稳固。人民法官在价值观上必须深深镌刻“廉洁”二字。因此,廉洁是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基石。

  我国司法权来源于人民,必须始终依靠于人民、服务于人民,人民性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人民法官只有把人民性作为核心价值和精神支撑,才能有效抵御各种错误思想和观念的干扰与侵蚀,才能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司法事业向前发展,才能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永远立于不败之地。为民,是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主题所在。

  当然,除此法官还应具有善良、独立、甚至睿智等品格。

  西方一位智者曾言“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英国哲学家罗素认为,在一切道德品质中,善良的本性是最重要的。的确,要做一个法官,首先要做一个善良的人,要心怀恻隐之心、善恶之心、恭敬之心和是非之心。吴经熊先生所说“每当我判一个人死刑,都秘密地向他的灵魂祈求,要它原谅我这么做,我判他的刑只是因为这是我的角色,而非因为这是我的意愿。我觉得像彼拉多一样,并且希望洗干净我的手,免得沾上人的血,尽管它也许有罪。唯有完人才够资格向罪人扔石头.但完人是没有的”。只有心怀善心的人才具有这样的悲悯情感和终极关怀,也才能在生命面前保持敬畏和慎重。

  独立,对于法官而言毋庸置言。而且笔者认为,这是法官必须具备的品格。法官的独立品格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其内涵至少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审判意志独立。“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法官要凭借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与适用、对社会正义和公平的把握,结合案件事实的认定,表达出自己真实的审判意志,从而作出客观、公正的裁决。二是独立于社会压力。法官审理案件,必然要涉及一定利害关系,因此会常常受到来自不同原因、不同方面的干扰,如限制、诱导、压力、威胁等等,法官面对此,应当具有无畏的勇气和刚正的品格,甚至必要的时候看似近乎冷漠的拒绝。

  法官应当睿智。一个优秀的法官如果没有睿智的大脑,那肯定不是一个合格的法官,一定会在审判案件的某些环节中出现迷茫。睿智体现在诉讼程序的有效把握和驾驭能力上,体现在对复杂案情的事实认定上,体现在洞察和体恤当事人的心理上,只有这样才可能是一个出色的法官,才能将一个个矛盾化解于无形。

法官要如何体现或者说塑造公正、廉洁、为民、善良、独立、睿智的品格呢?笔者认为至少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法官对自己的事业有高度的荣誉感和使命感,对法律充满敬畏并心怀法治的信仰。

  美国著名法官恩格尔在他的就职誓词中这样保证:“我祈祷,当我的法官生涯结束时,无论是在明天早晨还是三十年以后,别人都会说我的工作是完美的,为人是诚实的,我为美国的司法体制增了光;我希望,对自己的法律知识永远不感到满足和懈怠;我希望能够有效、有序地主持法庭,使其成为一个能够做出公正判决的法庭,同时也让所有出庭的人感到公正和客观;我将不在法庭上进行讽刺和挖苦,因为我知道法官的一言一行,无论对治愈创伤还是造成创伤都将有深远的影响;我希望最重要的案件就是现在正在审理的案件”,恩格尔法官誓词体现的就是一种高度的职业荣誉感、使命感以及对法治的一种信仰。“法官是神圣的事业”,作为一名法官哪怕是最基层的偏远地区的法官,都应具有这样的自信与道德直觉。最起码,现在成为一名法官必须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法官培训等。因此,法官的门槛是相当高的,法官要养成这样的精英意识,要自己看得起自己,甚至高看自己,这样才能培育起法官的荣誉感和使命感。

对法律充满敬畏并心怀法治的信仰。法律是国家公器,天下利器,利器用好了,是福,用得不好,就是祸。作为“身怀利器”的法官,只有同时心怀对法律的敬畏之心,诚惶诚恐,谨慎小心,才能防止滥用利器。有了这份敬畏,法律的利器,才不至于造成危害。不止是敬畏法律,还要信仰法治。美国著名法学家哈罗德•J•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感情,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把这句话延伸一下就是:法治的精神意蕴在于信仰,一种宗教般虔诚而真挚的对法的信仰,一种让我们对法的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作为法官应该对法治形成一种宗教般虔诚的信仰,法官可以是物质上的平民但他必须是精神上的贵族,否则很容易沦为私利的俘虏,使司法成为违法者的帮凶。

第二,在审判时要做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自觉维护法官形象。

  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生命和灵魂,是审判机关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般来说,司法公正主要包括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两个方面。程序公正是诉讼过程的公正,是当事人看得见和能感受到的公正。它要求诉讼活动公开、平等、中立、及时和严明,这种直观的公正,是现代社会追求诉讼公开平等的重要内容,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在审判活动中,要特别重视程序公正,树立程序公正的司法理念。

  实体公正包括依法认定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确保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公正地得以实现。对于依法认定事实,强调的是要追求法律真实,认定只能是被证明了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但是,在此基础上,要最大限度地发现和接近客观现实,因为它是司法活动追求的终极目标,是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和谐统一。

  马克思曾经指出:审判程序和法的关系如此密切,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正义的程序规则应当体现为公民的合理要求获得充分的法律保障,体现为公民公平的法律地位和诉讼过程中的正义的法律结果。只有保证执法机关正确地发现和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全面客观地搜集证据、准确地适用法律,才能做到正确地处理案件,以正义的程序规则实现实体公正。法官在审判中如果做不到程序公正就会让当事人产生对诉讼过程的不信任,如果诉讼不能由此得出实体的正义就会损害真正权利人的利益,甚至放纵犯罪,因此在审判中必须最大限度的实现程序和实体的公正。

第三,完善各项制度,保障法官独立审判及独立品格的形成。

  保障独立审判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根本前提独立审判,是指司法机关在审判各类案件时,根据自己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自主地做出裁判,不受任何外来的影响和干涉。在现阶段,法官独立的必须理顺好下面几个关系:

(一)、必须理顺党与司法机关的领导关系,把党的领导作为独立审判的保证。理顺政法委与法院的关系,理顺、完善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制度,为司法公正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理顺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监督关系,建立以审判为核心的司法体制。(二)、法院经费逐步列入国家预算。充分的经费是实行法院独立审判的重要保障条件之一,在现行的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管理,分灶吃饭”的体制下,实行“收支两条线”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人民法院特别是贫困地区法院的经费保障问题。为了从体制上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笔者认为人民法院的经费保障可以根据中央的财力情况,逐步列入国家预算,在现有国家财力不可能一步到位的情况下,加大中央财政的专项转移支付力度。(三)、法官的职业特点及职业门槛异于其他公务行业,应大幅度提高法官工资。一方面,法官是处理社会纠纷的承受者,法官在执业时面临太多诱惑和考验及职业风险,工作强度大。另一方面,法官与普通公务员相比准入门槛要高得多,要求通过高难度的司法考试,但其收入却比税务、海关、电力等部门低很多,有悖于社会公平。从西方法治国家的经验来看,高薪养廉主要是针对法官这一特殊群体。目前,法官的工资比较低,且各地法官工资水平差异较大,这一状况很难与法官社会精英的身份相符合。法官首先是人,有起码的生存要求和作为人的社会属性,我们不能用圣人的标准要求作为一个普通人的法官,甚至加以苛责,这有违人性。我们有的法官特别是基层的法官想在久违的同学、朋友面前稍稍体面的聚聚也会面临囊中羞涩的尴尬。当然,法官独立的品格以及职业荣誉感不是单纯建立在物质优越于他人基础之上的,但天天租房住或者勒紧腰带还银行按揭,甚至像海瑞那样每天辛苦工作母亲生日连猪肉都买不起,在现代市场经济下至少在这方面不会起到正面的作用。

第四、强化法官自律,使法官经受住各种考验。

  古人云: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修身是最重要的,对于法官这个职业修身尤为需要。肖扬院长也提出了对法官道德建设的具体要求,就是“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职、德化于社会”,这都凸现了当前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性。 

  在当前市场经济蓬勃发展之际,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人性中最阴暗、最丑恶的一面尽情的展现在各行各业的舞台。与此同时,人民法官处于一种非常微妙的境地,一面是辛苦的工作和微薄的待遇,另一面是手中的权力和各种诱惑;一面是正义的感召和道德的约束,另一面又是不肯安于现状的私欲的驱动。此时时刻,作为人民的法官必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使司法中立、司法平等、司法透明、司法公正、司法高效、司法独立、司法文明等现代司法理念,在每一个法官的头脑中树立。现实生活中,有不少法官甚至高等级法官纷纷落马,许多法院是集体腐败,当然一方面这是制度不健全,但从哲学上的内因讲是因为他们没有端正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没有把“内功”修炼好。

  法官在精神上是孤独的贵族,并充满骨气和正气。有骨气,才能在灯红酒绿的诱惑面前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有正气,才能在金钱与权势面前维护法官的人格和自尊,捍卫法律的神圣与尊严。也才能在裁判案件时不迷失方向,懂得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才能够做到淡泊名利、志存高远,正确运用娴熟的法律知识,精辟剖析形形色色的社会矛盾,为民解忧、定纷止争。当法官以渊博的学识、悲天悯人的胸怀、刚正不阿的气节造就出人世间最高贵的品格时,便足可以昂首屹立于天地之间,经受住任何考验。
来源:月山法庭
责任编辑:易军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