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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身试法屡教不改 数罪并罚严惩不贷
作者:周艺林  发布时间:2010-06-10 11:09:18 打印 字号: | |
  6月8日,湘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钟海文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被告人邓湘卫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钟海文、邓湘卫均系栗山镇栗山村人,曾密谋对的士实行抢劫。2004年12月2日上午10时许,钟海文从湘乡市区骗取女司机沈某驾驶湘CX8125的士车至栗山。当车行至320国道栗山粮站时,骑摩托车预先等候在此的邓湘卫假装替钟交付的士费,走近的士与钟海文对司机沈某实行抢劫。钟海文持水果刀架在沈某的脖子上,逼其交出财物,遭到沈的拒绝后,抢走她的一条铂金项链,然后骑车与邓湘卫逃走。钟海文犯罪后逃匿,邓湘卫被公安机关抓获。

  2009年9月,钟海文与他人密谋盗窃路灯电缆线,并准备了汽车、钢钎、锥子、海剪等作案工具,于同年10月10日至16日先后四次窜至宁乡二环路盗窃路灯电缆线,得赃款2.9万元,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市126720元。12月18日,钟海文被缉捕归案。同年9月,邓湘卫与他人密谋盗窃路灯电缆线,亦于同时间段先后四次窜至同路段盗窃电缆线,前三次盗窃得赃款2.5万元,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118800元。第四次行盗时,同案犯被当场抓获,邓湘卫逃跑,12月18日,被缉捕归案。

钟海文与邓湘卫均有犯罪前科。钟海文于1986因盗窃罪被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六年。邓湘卫因犯抢夺罪和抢劫罪分别于2001年11月、2004年12月被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四年。

  法院审理认为:钟海文伙同他人当场实施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钟海文、邓湘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盗窃罪,均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钟海文犯有抢劫罪、盗窃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邓湘卫在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钟海文、邓湘卫各自在与他人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据此,分别以抢劫罪、盗窃罪对钟海文,以盗窃罪对邓湘卫作出前述处罚。
来源:刑庭
责任编辑:易军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