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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系当事人 湘乡法院执结一件三年积案
作者:李育君  发布时间:2010-07-19 15:27:11 打印 字号: | |
  7月16日,湘乡法院月山法庭顺利执行了王晓玲等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罗桂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王晓玲、周峰、周政等与被执行人罗桂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7年9月经湘乡法院审理终结,次年4月申请执行人王晓玲等委托周罗华向湘乡法院申请了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罗桂炎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外出务工,逃避执行,经查罗桂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向本院提供相关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晓玲的丈夫周某已经在交通事故中死亡,上有80多岁的父母,下有一个3岁多的小孩,另一个12岁的小孩正在上学,家庭生活极其困难。看到欲哭无泪的申请执行人,执行法官不忍轻言放弃,不顾申请执行人无端的埋怨和指责,到银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先后20多次找被执行人的亲属和村组基层组织做工作,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并对被执行人的住所采取了控制措施。

  2009年腊月二十七日,在获知罗桂炎回家过年的信息后,湘乡法院执行人员依法控制了罗桂炎,因罗拒不执行,本院依法对其处以司法拘留。罗桂火在被拘留期间,积极通知其亲友筹措款项,并要求与申请执行人和解。除夕那天,月山法庭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执行和解,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9万元,当场支付4万,余款5万元在2010年7月15日付清。案外人朱某提供担保。

  到了付款的日子,被执行人罗某在外务工没有回来,月山法庭干警找到担保人朱某,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朱某对法院找其执行带有抵触情绪,法官对其释法明理,在耐心的劝导下,7月16日,朱某代罗某履行了义务。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易军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