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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法庭调理一幼儿游乐受损赔偿案
作者:周建明  发布时间:2010-07-23 17:04:30 打印 字号: | |
  7月22日下午,东山法庭通过不懈的努力,成功调处一起幼儿在娱乐城游乐时受损的健康权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接受了法庭的调解方案,握手言和。法官们再次收获了功夫不负有心人的喜悦。

  2009年3月23日,年仅三岁的原告彭某由奶奶带到某公司工会开办的娱乐城内跳跳床上玩耍,被告刘芳亦带着不足两岁的小孩到了同一跳跳床上抱着小孩弹跳。娱乐城工作人员依据“成年人不得入内”的规定,将刘某劝下跳跳床,但刘某不放心小孩独自玩耍,背着工作人员再一次进入跳跳床抱着小孩弹跳。因跳跳床只适宜于小孩弹跳,刘某抱着小孩弹跳时反弹力过大,致使彭某被弹起后重重的摔在跳跳床上,造成左胫骨上端骨折,构成十级伤残,经济损失36000余元。事故发生后,刘某携带礼品到医院看望了彭某,但经工会所在公司的司法部进行调解,因分歧较大,调解未果。彭某父母遂将刘某和工会列为共同被告诉至东山法庭。法庭初步了解案情后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但刘某坚决否认其在跳跳床上弹跳,认为彭某的损失与已无关,不愿承担赔偿责任。工会亦以娱乐城有“成人不得入内”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刘某不听劝阻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各执己见,致使调解陷入困境。法庭迅速调整思路,决定先开庭审理查明有关事实。通过两次开庭审理,查明刘某确有进入跳跳床的事实,这时刘某的态度有所松动,法庭迅速再一次组织调解。但工会仍然以全部责任应由刘某承担为由拒绝赔偿,刘某最多同意赔偿5000元,与彭某的损失相差甚远,调解再一次陷入僵局。法庭干警并不气馁,再次迅速改变策略,在人民陪审员刘建林的协助下分别做原、被告的工作,原、被告各方虽有所松动,但仍然困难重重。作为应负主要责任的直接侵权人刘某家庭困难,刘某本人所在公司工资收入低,现息工在家,妻子亦无固定的经济来源,其父亲还卧病在医院,其母亲多次到法庭流泪诉苦。工会表示自己不是营业性机构,无经济收入,承担不了责任。面对刘某一家的情况,法官们确有点不忍,但还是严肃的指出刘某的过错,指出工会作为娱乐城的所有者应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两被告将心比心考虑一个年仅三岁的小孩致残后其父母的心情。同时,法庭又将调解工作的重点放到均为医师、经济条件较好的彭某父母身上,告知刘某的经济状况,联系刘某在事发之初就去医院看望原告所显示出来的诚意和歉意,希望彭某的父母能够作出一些让步。通过法庭反复对彭某的父母进行劝导和对刘某及其家属的说服工作,调解的可能性在增加。在赔偿金额基本达成共识的情况下,法官们又亲自到工会所在的公司,找领导做工作,督促公司领导开会作出了予以补偿的决定,并筹备了现款。之后,又连夜打电话给刘某及其家属,督促他们筹集赔偿款。至此,调解的条件成熟。7月22日下午,法庭主持了调解,刘某再一次表达了歉意,原告方作出了让步,对原告的损失,由刘某赔偿部分,由工会适当补偿部分。2万余元的标的款,当即兑现。
来源:东山法庭
责任编辑:易军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