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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媳为财反目 法官重情调和
作者:谢兵辉  发布时间:2010-08-18 10:12:18 打印 字号: | |
  8月6日,湘乡市棋梓法律服务所将代管的成某抚恤金43.6元划至湘乡市人民法院案件代管费专户,至此,一场婆媳为钱反目的财产分割纠纷通过法官的亲情调解圆满结案。

  2009年10月22日,原告刘某之夫、被告肖某之子成某在衡阳某工地打工时触电身亡。还沉浸在结婚喜悦中的妻子刘某此时身怀六甲,听到消息后如雷轰顶。婆婆肖某更是万念俱灰,两年前丈夫患病去世,她好不容易支撑起这个家,儿子成家才10月却遭此大难。一家人愁肠寸断,悲云笼罩在这个不幸的家庭。当地乡镇得知此情况后委派棋梓司法所工作人员前往衡阳工地处理善后事宜,几经周转,获得理赔款53.6万元。操办成某丧事花费了5.5万元,肖某领取3.5万元作为生活费用,其他款项暂存棋梓司法所。为了告慰成某在天之灵,也为了婆婆的希望,刘某决定将胎儿生下来,于是,在婆婆家安心养胎,并于今年3月19日生下一女婴,取名成某某,婆婆承担了1万元的生产费用。小孩满月后,刘某带着女儿回娘家居住。刘某要求分割尚存的款项43.6万元,但肖某担心刘某带小孩改嫁,要求她返回婆家居住,否则不分割。双方意见不一,隔阂越来越深,肖某扬言誓死夺回孙女,而刘某称女儿是自己的,成家的人休想看到。经乡镇调解无果,刘某诉至法院。

  民一庭受理该案后,从亲情与法理并重的角度,着力组织调解。但婆媳对立情绪非常大,各执己见,一见面就吵,并声称不调解。面对此种情况,有丰富的调解经验的谢庭长带领合议庭人员采取分别做调解工作的方式,告知开庭审理判决的弊病,阐明案件调解处理对于亲情修复的积极影响,澄清双方的误会,对于他们彼此担心的问题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综合两方的意见,提出调解方案:刘某之女成某某分得抚恤金15.6万元,该款由人民法院保管,每年元月1日由其法定代理人刘某支取1万元作为日常生活费;刘某与其女分得赔偿款10万元,肖某分得18万元。双方均接受此调解方案,原本剑拔弩张的婆媳终于露出欣慰的笑容。刘某表示,待女儿稍大时会带她回来看望婆婆,而肖某也表示,希望刘某回婆家招亲,双方欢欢喜喜离开了法院。
来源:民一庭
责任编辑:易军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