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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管穿身成伤残 庭后调解获赔偿
作者:马惠  发布时间:2010-08-18 10:13:16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民事审判庭调解了一起起诉案由为雇工受损赔偿案,实为加工承揽受损赔偿案的民事纠纷,双方对法庭的处理非常满意。

原告刘某承包被告贺某家线条装饰工程。2009年12月28日,原告装完线条,准备用基建施工队的吊篮将装饰工具运下楼,在启动吊篮的过程中,被屋顶上掉下来的一根钢管砸中,钢管插入原告右腰臀部致其,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因追讨医疗费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雇主即被告赔偿损失12万余元。被告贺某接到起诉状副本后很委屈,抵触情绪很大,答辩称:原、被告是承揽关系,其安全义务应由原告自己负责,原告受伤是因其擅自开动吊篮抖动所致,与被告无关,不应承担责任。

  在审理中查明,原告刘某承包被告贺某新建房屋的线条工程,系包工包料,自带设备,自组人员,其与被告是承揽关系,而非原告诉称的雇佣关系。就该案的处理,合议庭认为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驳回原告诉求;二是引导当事人撤诉,以另一案由另诉;三是根据查明的事实,判决被告在责任范围内担责。但三种处理方式都存有弊端:驳回原告诉求不能真正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毕竟原告在被告处受伤是实,原、被告虽不是雇佣关系,可原告受伤是被被告家正在建的楼房上掉下来的钢管击中,系建筑物上搁置物坠落致伤;撤诉后另诉,势必造成当事人的讼累;判决被告担责,在程序上存在瑕疵,原告诉求与被告应担责的理由及法律关系不符,难以让被告服判,也不利于纠纷的解决。怎样才能既让受害人获得其应得的赔偿,又彻底解决纠纷,让当事人不纠缠于诉讼中?承办人认为最佳方案仍是调解。尽管庭审前、庭审中组织的调解中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但承办人没有放弃,庭后并未急于下判,而是再次组织双方到庭调解,并请调解经验丰富的谢庭长做当事人工作。谢庭长及承办人从法理方面将案件的利弊予以阐析,双方都心悦诚服,在法庭的主持下,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万余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民一庭
责任编辑:易军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