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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人民法院申诉信访案件终结情况的分析与建议
作者:李建成  发布时间:2010-12-06 08:29:22 打印 字号: | |
  长期以来,由于忽视审判工作客观规律,以“有错必纠”作为指导思想,三大诉讼法对当事人的申诉时间、次数与层级未作出限制,加之受到信访形势的影响,法院本身对申诉与信访也未进行分离,导致当事人“诉而不止”、“信访不断”,不断进行申诉信访,不仅使当事人增加了诉累,也影响了人民法院定纷止争的基本功能,给人民法院的工作带来了沉重的负担,产生了消极的社会影响,要彻底改变这一现状,必须学习世界各国工作成熟的先进经验,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建立起符合审判客观规律、中国实际情况相吻合的诉讼法律体系。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有限度地实现申诉信访案件终结也是有政策依据的,实际上,早在2005年2月,中共中央政法委就发出了《关于印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的通知》(政法[2005]9号文件),2009年,中央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申办发(2009)22号文件。对申诉信访案件终结的实体与程序案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各级政法机关认真作好这四项工作,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终局性。

  本院依照上级的政策,自2007年开始,先后就已经息访的杨连生、钟兴光、李梅娥、邱应秋、谭顺芝等数十件案件向上级政法委和法院出具书面报告,请求批准终结,遗憾的是,至今未接到上级对此问题的答复,不知道案件是否已已终结,而一旦已经息访的当事人反悔上访,上级又在进行通报与交办。因此,从目前的现状来看,申诉信访案件的终结制度形同虚设,未达到中央政法委预定的目的。

  我们请求上级批准终结的典型案例有:

1、谭运彝(谭顺之)信访案。谭顺之与谭常喜因宅基地纠纷引发的刑、民、行政案件共达8件,时间从1991年开始,至今已达20年之久。这些案件大多经过了一、二审,有的还经过了再审,在谭顺之不断申诉信访的情况下,本院和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对全案案件进行了多次复查,案件的审理不存在错误。2007年4月26日,本院会同湘乡市信访局、湘乡育段乡人民政府经过反复做工作,终于促成谭顺之在《关于谭顺之信访问题的处理协议》上签字,并书面承诺息诉息访。但是谭顺之在2009年8月和2010年3月、5月先后五次进京上访,并恶意登记了16案次,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2、李梅娥信访案。李梅娥丈夫胡罗生因一起遗产继承纠纷不断申诉上访。2007年11月6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湘高法民再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维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潭中再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2008年11月2日,本院会同湘乡市信访局、湘乡市育段乡人民政府与李梅娥及其丈夫、儿子进行沟通与交流,终于促成胡罗生、李梅娥在本院提出的《关于胡罗生、李梅娥信访问题的处理意见》上签字,书面承诺息诉息访。

需要指出的是,胡罗生一直以来都反对李梅娥上访,本人从未进行过上访活动,遗憾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通报中却多次出现了胡罗生的名字。

3、尹建云信访案。尹建云的父亲尹煌于1952年7月被认为反革命执行枪决,1985年1月,本院作出(85)法刑查字第06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对尹煌的死刑判决,恢复其起义人员名誉。并按当时政策,给予补偿400元,但此后尹建云一直上访不止。本案不适用国家赔偿法,而法院一方面纠正了错误判决,另一方面按当时政策进行了补偿,应当不属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而上级却对本院不断通报与交办。本院会同湘乡市法制局、湘乡市信访局、湘乡市育段乡人民政府一起对尹建云做工作,尹建云与湘乡市育段乡人民政府签订了息访协议,书面承诺息诉息访。

4、邱应秋信访案。邱应秋女儿贺新华被肖光裕、肖南坤致死,刑事部分经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中院、高院进行过复查与答复,2007年经最高院复查不予立案。民事部分经本院一审、中院二审,并连本带息全部执行到位,但邱应秋仍不服,不断申诉上访。2007年11月9日,邱应秋与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签订息诉息访协议,书面承诺息诉息访。

要做好这一工作,省高院应当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中央政法委的上述文件都把作出终结结论的政法相关限定在中央和省级政法机关,因此,作出基屋人民法院,我们请求省高院尽快落实中央政法委文件,建立终结制度,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减轻当事人诉累,减轻法院的负担。并对下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进行指导,制订规范性文件,以促进终结工作的开展。
责任编辑:易军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