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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哑人发生交通事故维权难 湘乡法院用法律之剑捍卫残疾人权益
作者:陈军  发布时间:2013-10-14 09:35:42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虞塘法庭通过巧调解,成功执结了一起涉及聋哑人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受到了当地群众和市残联等有关部门的一致好评。

案情经过: 2012年9月17日9时许,被告罗某驾驶湘KD8295轻型自卸货车从湘乡市山枣镇洪塘村开往山枣村方向,在途经山枣镇城江村地段时,撞倒原告伍三某,造成原告受伤。原告于当日被送至湘乡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后转院至湘潭市中心医院,同年9月22日原告又转回湘乡市中医院继续治疗,于2013年1月4日出院,以上原告共住院治疗109天,花费医疗费60 687.13元。原告伍三某之伤经鉴定已构成伍级伤残。其出院后护理程度为部分依赖,另需假肢安装和维护费用。湘KD8295轻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人民财保公司双峰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保险期限为2011年10月27日0时至2012年10月26日24时,其中交强险责任限额为122 000元。在商业险合同中约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300 000元,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20%。

原告伍三某为先天性聋哑人 ,家里一贫如洗。我院虞唐法庭受理此案后,非常重视,多次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开庭之日特意邀请原告所在村的村干部协助调解,还邀请了市残联工作人员参与旁听,庭审现场,有还有闻名而来的残疾人群众进行旁听。经过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原告伍三某与被告罗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伍三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00 000元,并在本调解书生效后20日内将上述款项汇入湘乡市人民法院指定账户。二、原告伍三某及被告罗某不得就本案再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主张其他任何经济方面的权利。三、被告罗某应赔付给原告伍三某的部分,由两人自行协商解决。

庭审结束后,法官们的工作并没有停止,而是多次督促被告将赔偿款尽快履行到位。近日,经过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伍三某一案的执行标的款300000元全部执行到位,解决了伍三妹一家的燃眉之急。在得知这个好消息后,当地的残联工作人员对法官竖起了大拇指:“没想到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赔偿款就到位了,我们代表广大残疾人感谢你们的辛勤工作。”

“残疾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普遍法律知识缺乏,为方便残疾人诉讼,我院一直与市残联加强合作,共同探讨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在审理涉及残疾人案件时,以方便当事人诉讼,及时、高效审结、执结为依据,凡涉及残疾人案件一律上门立案、上门开庭,尽可能避免他们往返奔波。案件审结后,承办法官还会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对涉残案件进行回访,尽可能为他们排忧解难。”该起案件的承办法官陈军介绍道。
来源:于塘法庭
责任编辑:陈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