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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成功调解一残疾人离婚案
作者:陈军  发布时间:2014-03-05 09:48:31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东山法庭成功调处了一涉及残疾人的离婚案件,切实保障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原告罗某(男)与被告王某(女)系夫妻关系,于2001年3月登记结婚,同年9月依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2002年1月8日,原、被告共同生育了一女孩,取名为罗某某,该小孩现在湖南省湘乡市梅桥镇某中学读初一。后因原、被告性格不合,经常因一些日常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其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12年6月,罗某曾起诉至湘乡市人民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后经我院组织调解,双方勉强和好,但后来两人关系并无改善。原告罗某遂再次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王某患有先天性白内障,现在双目几乎接近失明,而且很难通过手术矫正。王某基本上没有劳动能力,一旦离婚,又没其他人照顾其生活,很难独立生活、生存。充分考虑到罗某的困难,承办法官主动邀请原、被告所在村的书记和组长在开庭时一起进行调解,做原、被告双方的工作。2014年2月20日,从早晨9点一直到下午2点,经过承办法官,原、被告所在村书记、组长反复不停地做工作,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原告罗某与被告王某自愿离婚;婚生小孩罗某某由原告罗某直接抚养,待其能独立生活时,随父随母由其自择。被告王某依法享有探望权;原告罗某一次性补偿被告王某人民币46800元,定于2014年2月27日前一次性付清。

2014年2月24日,原告罗某将所应给付给王某的46800元交到了东山法庭。至此,该案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来源:东山法庭
责任编辑:陈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