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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米花机爆炸致男童死亡 七旬老汉获刑1年
作者:易军湘  发布时间:2014-05-26 15:46:57 打印 字号: | |
  2014年1月20日,湘乡市白田镇分路口发生一起爆米花机爆炸致一人死亡事件,4月30日,我院对肇事者邹某进行了公开宣判,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邹某今日被释放。

湘乡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邹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3月25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我院受理该案后,考虑到被告人邹某年已70岁,文化程度不高,且有耳疾,为其指定了有丰富辩护经验的律师担任其辩护人,通知其亲属及当地基层组织到庭参加旁听,委托韶山市司法局对其进行了社会评估。

我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邹某于二十多年前从他人处购进一旧爆米花机器打爆米花。2014年1月20日上午10时许,邹某在湘乡市白田镇白田村分路口打爆米花,因其使用的机器突然发生爆炸,飞出的碎片击中在附近玩耍的被害人宋某头部(6岁),致其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邹国谓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

本案民事赔偿部分由湘乡市白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了调解。被告人邹某之女赔偿了被害人宋某亲属人民币37040元,湘乡市白田镇民政所、白田镇分路口居委会、白田村村委会共同募集爱心捐款31880元,湘乡市白田镇人民政府向有关部门争取救助资金58000元,白田镇白田小学为学生购买人身保险保值25000元,均给付了被害人宋某亲属。宋某亲属出具对被告人邹某免予刑事责任的谅解书。

我院经依法审判后认为,被告人邹某在打爆米花的过程中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导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邹某犯罪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且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赔偿,可对被告人邹某从轻处罚。综观全案,被告人邹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韶山市司法局出具对被告人邹某适用非监禁刑建议函,被告人邹某所在的社区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因此,可以对被告人邹某宣告缓刑。据此,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刑庭
责任编辑:易军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