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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索要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被判刑
作者:陆义  发布时间:2014-07-21 16:01:36 打印 字号: | |
  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但是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但不是合法行为,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我院开庭审理了这一起案件,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邱某、胡某有期徒刑。

被告人李某,男42岁,湖南省桃江县人;被告人邱某,男,41岁,黑龙江省梅林市人;被告人胡某,男,34岁,湖南省桃江县人。被害人赵某与被告人李某、邱某有债务纠纷。2013年12月4日晚23时,被害人赵某再次来找李某等借钱时被李某、邱某、胡某及邱海某(另案处理)等要求其还钱予以拘禁在长沙市新开铺的七天连锁酒店,后又转移至长沙县星沙大道香槟小镇小区,对其采取脱衣服,跪地、殴打的方式,逼其还钱。2013年12月10日23时,被告人李某、邱某、胡某将赵某带至湘乡市月山镇紫竹村,向赵某的家人索要欠款,后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害人赵某得了解救。

我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邱某、胡某为索要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受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可对其从轻处罚。湖南省桃江县司法局建议对被告人李某、胡某适用社区矫正,长沙市芙蓉区司法局建议对被告人邱某适用社区矫正。综观全案,对被告人李某、邱某、胡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相关法律,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陆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