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执行公开 > 执行快讯
我院发出司法建议促和谐拆迁
作者:刘智毓  发布时间:2014-10-08 09:38:12 打印 字号: | |
  “王某某的房屋和谐拆迁了,非常感谢你们的建议,太感谢法院的同志了!你们为湘乡的发展作出了贡献!”2014年7月31日上午,当我院行政庭负责人接到该市长韶娄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的负责人电话时,电话那头是一阵急促的声音,但仍掩饰不了他内心的激动。一起复杂的拆迁案件终于得到了妥善处理,他怎能不激动?

王某是湘乡市壶天镇光辉村村民,现年68岁,王某的部分房屋(杂屋砖混一层)位于长沙至韶山至娄底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项目该项目征收红线内,湘乡市国土资源局依程序受理并承担了此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后,与湘乡市长韶娄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湘乡市壶天镇、光辉村等有关工作人员对王某被拆迁的房屋进行了实地丈量登记,并经湘乡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认定该户房屋(杂屋砖混一层)批准建筑占地面积76.98?,为砖混一层房屋,实际测量面积76.98?,其中有证房屋面积76.98?。湘乡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上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自拆自建补偿方式对王某被拆迁的房屋进行了计价补偿。2013年8月12日,湘乡市国土资源局向王某送达了《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从该项目立项起,湘乡市人民政府组织壶天镇、光辉村、组及村民多次召开征拆工作会议,并先后多次上门到王某家中反复解释、宣传征拆政策,但王某坚持要求全部拆迁房屋而拒绝配合征拆工作。因王某拒不接受补偿款。2013年10月12日,湘乡市国土资源局将王某的被拆迁房屋及设施补偿款,以王某的名义存入邮政储蓄银行湘乡市壶天镇支行(存折原件存放于长韶娄高速公路指挥部,该户可随时领取)。湘乡市国土资源局还分别于2013年10月18日,2014年2月25日,依法向王某送达了《限期腾地告知书》和《限期腾地催告书》等,但王某仍拒绝履行。湘乡市国土资源局遂于2014年4月23日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组织听证会对湘乡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湘国土资法规字[2013]30号《限期腾地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2014年5月5日,湘乡市法院作出了行政裁定书,裁定对湘乡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湘国土资法规字[2013]30号《限期腾地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湘乡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2014年5月21日,法院依法向王某送达了行政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

法院另查明:王某的主体房屋虽未在长沙至韶山至娄底高速公路征收红线内,但王某的主体房屋与杂屋共有一个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主体房屋与杂屋相距约6米,距长韶娄高速公路约6米,屋后约2米远的坡上是防汛公路,杂屋旁边是高速公路与防汛公路的高架桥。鉴于这一特殊情况,考虑到王某房屋的安全隐患,法院多次组织协调,向各单位领导详细反映情况,慎重提出司法建议。但因全部拆迁房屋的成本过高,影响过大,一直未能达成共识。

长韶娄高速公路通车迫在眉睫,湘乡市国土资源局和长韶娄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强烈要求对王某的房屋采取强制措施。法院也做好了强制执行的各项准备工作,但仍然没有放弃司法建议。在多方的不懈努力下,湘乡市人民政府、湘乡市国土资源局终于接受了法院的司法建议,和王某达成了拆迁协议。
来源:行政庭
责任编辑:刘智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