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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多次实施盗窃喷辣椒水拒捕被判刑六年
作者:陆义  发布时间:2014-10-08 09:41:11 打印 字号: | |
  在不到1年的时间内,多次实施盗,在盗窃行为被发现后,非但没有停止作案,还向公安民警喷辣椒水拒捕,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抗拒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近日,我院开庭审理了这一起案件,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总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对李某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李某,男,1992年出生,湖南省常宁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常宁市西岭镇。2012年10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李某伙同曾某等人分别窜至湘乡市第二人民医院、工贸新区、东风广场等地,实施盗窃行为8次,共盗得摩托车11辆,价值人民币36788元。

2013年7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又窜至浏阳市汽车东站,对一辆红色豪爵牌HJ125T-10A型摩托车实施盗窃,被被害人罗某发现,被告人李某弃车逃跑,罗某与当地群众对李某进行捉拿,被告人李某遂使用剌激性化学液体(俗称“辣椒水”对罗某等人进行攻击,后被公安民警和当地群众抓获。经湘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为6250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因盗窃于2010年10月22日被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11月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我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在实施盗窃犯罪时被发现,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受刑事处罚。且被告人李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据此,依照相关法律,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陆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