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当地党委的领导和上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审判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2.审判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告诉申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4.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执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及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5.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受理国家赔偿案件;
7.调查研究审判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并提出司法建议;
8.负责本院的思想政治、机关党建、组织人事、教育培训等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本院工作人员;
9.管理本院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10.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11.负责对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12.承办其他应由湘乡市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